“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以目前泸州为例,计发天数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一致,即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新政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参加生育保险时,需先填写参保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了参保注意事项,包括参保人员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2月,需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医保费用,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后续保有3个月等待期。连续正常缴费的,每年按照税务局指定的银行网点(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泸州银行)缴费,或通过泸州税务、四川税务公众号、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缴费。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需在泸州市内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生育津贴待遇享受需在省内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含)以上。生育津贴申领时间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半年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说,市民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泸州市生育保险政策的信息,可登录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记者 周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