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泸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2月3日起施行,这是我市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13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一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45条,包含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搭建起全链条、全方位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框架。

中国工农红军四渡赤水太平渡渡口。本报记者 牟科 摄
在调查认定方面,《条例》明确本市应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类型、级别、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等内容,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调查,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依法启动调查认定程序,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按规定调整,确保“应保尽保、动态更新”。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由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可移动红色资源登记建档、妥善管理。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履行日常巡查、安全防范、险情报告、配合监督等职责。可移动红色资源配备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等保护设施,对出现霉烂、虫蛀、破损的文献资料及时抢救保护。
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列入省级名录的中国工农红军四渡赤水太平渡陈列馆、红军长征过石厢子旧址以及市、县级名录红色资源,编制保护实施方案,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工程建设、采矿采石、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须确保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工程选址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无法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五类侵害行为:刻划涂污、张贴广告;污损、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识;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其他侵害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条例》专设“传承弘扬”一章,规定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在清明节、国庆节、烈士纪念日等节点组织纪念活动;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将红色文化纳入教育内容;党校依托本地红色资源开发特色培训课程;统筹红色文化品牌建设,培育红色旅游景区、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公共服务平台、站台等场所设置红色资源标识;鼓励红色主题纪念馆等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数字化展览展示;加强跨区域交流合作,主动融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泸州是中央红军四渡赤水重要转战地、泸顺起义发生地、三线建设重要布局区,红色资源富集、类型多样、分布广泛,保护传承任务繁重。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通过拓宽意见征集渠道、丰富民意征询形式,共征集各方意见建议509条,逐一研究消化吸收,确保《条例》贴合本地实际、符合群众期盼。同时,先后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集中改稿会、集中会审会16次,按规定呈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确保法规文本逻辑严密、表述精准。
记者 许世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