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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1 09:00:00 来源:泸州新闻网

2026年4月29日,《泸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416号,“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邮编:64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电子邮箱,邮箱用户名为:909431965@qq.com,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5月1日

泸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弘扬长征精神和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

(一)四渡赤水、泸顺起义、三线建设等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声像资料等可移动红色资源;

(三)朱德、刘伯承、恽代英等革命先辈,32111钻井队等英雄模范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口述记忆、红色地名等红色精神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

第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普查登记和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负有协调、管理、宣传、指导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为红色资源工作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开展工作:

(一)宣传部门负责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的召集协调、联席会议决定的督促落实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以及与红色资源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烈士褒扬等相关工作;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与三线建设工业遗产相关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传承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红色资源纳入地名保护名录,开展红色地名文化保护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工作;

(八)党史、档案、地方志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史实的研究、审核和确认,开展文献、档案等征集、保护和传承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宣传、动员、教育、研究等工作。

编辑:胡蝶 责任编辑:刘笃梅 审核:汤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