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9月15日经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2025年9月15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提高农贸市场服务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体现公益性、民生性、便利性功能。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农贸市场管理综合协调,负责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农贸市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治、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健康教育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房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检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督促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管理服务和监督能力提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