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泸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围绕环评服务、总量指标、执法监管、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助企纾困、争资争项等六个方面出台十二条举措,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创新执法方式,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保服务保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环评服务方面,《措施》出台了五条举措。其中,明确将采取提前介入、超前服务的方式,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科学预判,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优化项目选址、选线,预防出现重大方向性问题。对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和民生类的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
在总量指标方面,《措施》明确,针对污染物总量替代指标暂未落实、部分资料要素不齐等情况,但环境影响处于可接受范围、污染治理措施具备可行性、无明确规定不予审批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容缺”开展技术评估、资料审查等工作。通过优化环评审批办理程序,落实“最多跑一次”和“一次性告知”,持续推进“全程网办”,提高审批质效。对符合生态环境相关准入要求的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资料,降低环评编制成本,提高环评编制效率。《措施》明确,将加强全市总量指标统筹,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总量指标,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在执法监管方面,《措施》规定,将通过“一泸检查”平台,集中统筹检查计划,减少入企频次,并充分依托智慧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智慧+”“大数据+”线上监管,杜绝多头重复检查,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慎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建立执法“举证从宽”制度,依法对53项涉企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动态调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清单内企业做到无事不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面,《措施》规定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的做法,按规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清单内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
同时,为积极帮助企业解忧纾困、争资争项,《措施》明确将高质高效办理涉企诉求,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三个一”环保服务,探索建立“环保门诊”,发放“红黄牌”提示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同时,积极指导各区县(园区)谋划储备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结合生态环保贷款贴息政策,为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贴息资金。
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