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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月27日起施行 涉及这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5-02-10 11:29:02 来源:川江都市报

日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实施细则》规定,全面推广智慧物业系统运用,将物业服务区域议事决策表决、矛盾纠纷调解、物业服务品质评价等纳入智慧物业系统,推动好小区、好房子、好服务实现智能化管理。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召开等相关工作。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物业咨询顾问机构、专业社工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标准为:

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三万元;

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不含二十万平方米),五万元;

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至一百万平方米(不含一百万平方米),八万元;

总建筑面积一百万平方米及以上,十二万元。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利用公共区域打造共享空间,为业主提供养老、托幼、健身、阅读等便民服务。

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标准打造的共享空间,根据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纳入物业承接查验移交管理。

既有住宅小区经业主共同决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基层治理、养老托幼、卫生健康等资金打造共享空间,涉及的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消防审验管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编辑:胡蝶 责任编辑:刘笃梅 审核:汤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