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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3倍

发布时间:2023-06-12 09:24:15 来源:川江都市报

记者6月11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近日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教育救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强住房保障、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教育救助方面,将就学的特困人员纳入各教育阶段的救助范围。积极创造条件,使特困人员接受高中教育,对在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特困人员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对其进行资助,予以免除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特困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加强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困难救助。

●提供疾病治疗方面,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要坚持保障基本、就近就便就医、分级诊疗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特困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记者了解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个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月足额发放到本人账户。

新《实施细则》有哪些变化?

泸州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全文共13章36条,包括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照料护理、收入核定、财产处理、服务管理、政策衔接、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在供养内容、供养标准、服务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供养内容方面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的使用,将其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结合民政厅2022年印发的特困人员救助工作规程规定的新要求,对提供疾病治疗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中明确特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便就医。因特殊原因需转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分级转诊的相关手续,同时到基层民政部门进行住院备案。

●供养标准方面

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依据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此外,还明确了供养机构内用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的75%,用于服装、洗涤、卫生等其他费用不低于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的15%,每月零用钱标准不低于农村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的10%。

●服务管理方面

明确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民政工作人员、联村干部、网格员、村(社区)干部、志愿者等力量,每季度至少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面1次,做好针对性救助供养工作。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

增加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切实履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责任的内容。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对过度治疗、过度检查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需要遵守的相关内容,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引导特困人员有序合理就医,不得以诱导住院、“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哪些人可以申报?

根据《实施细则》,凡持有泸州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执行。在认定前,要对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查比对。

可通过哪些途径申报?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社保卡和其他需要验证的有关材料,签署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诚信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供养协议书、照料护理委托协议并如实填写与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亲属关系备案表。

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受理救助申请。

申请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哪些情形可继续享受救助?

已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如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终止救助供养。

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记者 周菁

编辑:陈俊宇 责任编辑:刘笃梅 审核:汤颂